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杭民發〔2018〕107號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杭民發〔2018〕107號
各區、縣(市)民政局、財政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社會發展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號)等文件精神,依據《國家統計局杭州調查隊關于提供2017年杭州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數據的復函》(杭調函〔2018〕1號),經研究,決定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低保標準
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以及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917元調整為每人每月955元;臨安區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7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860元;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734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64元。
二、資金渠道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