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端午節(農歷五月初五)當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放假,同時支付工資。
端午節(農歷五月初五)當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至少支付300%的工資。
端午節(農歷五月初五)當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年休假。
端午節加班費≥(月工資÷21.75÷8×小時數×300%)。
例如:小王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約定7000元/月,端午節(農歷五月初五)當日小王上班10小時,端午節當天的加班費不得低于1206.90元(7000÷21.75÷8×10小時×300%)。
【依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休假的時間,包括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其它節假日)以及法定帶薪休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其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