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某工作時右手不慎被沖床壓傷,被醫院診斷為:右手嚴重擠壓傷、右手骨筋膜室綜合癥、右拇指末節、近節指骨開放性骨折伴伸拇長肌腱損傷、右拇指皮膚死撕損傷、右拇指橈側動脈神經斷裂傷,右第二掌骨頭粉碎性骨折、右環小指近節基底骨折、右第二、第四指關節不穩,右示指、環指、小指伸肌腱損傷。2017年7月26日,某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2-12,作出十級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的初次鑒定結論。
【權利】
2017年8月8日,某某向浙江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2017年9月4日,浙江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附錄B.2.12,作出九級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的再次鑒定結論。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1號)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2-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為工傷十級。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附錄B.2.12:考慮到手外傷復雜多樣性,在現標準沒有可對應條款情況下,可參考圖B.1定級。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