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礦山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和汛期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專項督查的通知 浙安監管礦〔2018〕56號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礦山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和汛期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專項督查的通知
浙安監管礦〔2018〕56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切實做好2018年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督促礦山企業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各項責任措施的落實,根據年初重點工作安排和《應急管理部關于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和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專項督查的通知》(應急函〔2018〕120號)要求,決定開展一次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專項督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對象
各市安監局,有礦山的縣(市、區)安監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含尾礦庫、排土場、泥漿庫)。
二、分組安排
杭州市、湖州市由應急管理部組織的督查組進行督查,嘉興市組織自查。其他8個市由相關市安監局組成的督查組進行督查,分組情況如下:
第一組,由臺州市安監局負責人帶隊,督查麗水市。
第二組,由紹興市安監局負責人帶隊,督查舟山市。
第三組,由麗水市安監局負責人帶隊,督查紹興市。
第四組,由金華市安監局負責人帶隊,督查臺州市。
第五組,由溫州市安監局負責人帶隊,督查金華市。
第六組,由衢州市安監局負責人帶隊,督查溫州市。
第七組,由舟山市安監局負責人帶隊,督查寧波市。
第八組,由寧波市安監局負責人帶隊,督查衢州市。
各督查組由帶隊負責人組建,成員為相關市、縣(市、區)安監局礦山安全監管干部,可邀請專家參加;每個督查組人數控制在3-5人。
三、督查時間
6月中旬到7月底。每個市督查3到4天,具體督查時間由督查組長單位與接受督查的市安監局協商確定,并告省安監局礦山處,聯系人:杜良浩,聯系電話:0571-87053079。
四、督查內容
(一)貫徹落實2018年全省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和《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當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浙安監管礦〔2018〕38號)情況。
(二)2018年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工作開展情況,具體對照附件1進行檢查。
(三)各地安全監管部門汛期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和檢查工作開展情況。
(四)礦山企業現場安全情況,重點對照附件2進行檢查。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組要認真負責,切實做好督查工作,督查過程中,除聽取有關市安監局情況匯報及查詢相關資料外,每個市應抽查1-2個縣(市、區)安監局、4家以上礦山企業(其中有尾礦庫的查1座以上尾礦庫,有地下礦山的查1家以上地下礦山)。
(二)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當地安監局依法處理。被督查市安監局要在督查結束后一個月內形成整改情況報告,報送省安監局。
(三)督查結束后,請各督查組在一周內將督查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附每個被督查單位的相關檢查表(附件1、2),及時報省安監局礦山處。
(四)各督查組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