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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浙質法發〔2018〕63號
2018-05-15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浙質法發〔2018〕63號

各市及義烏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5月15日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質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職責,對關系全省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三條 下列事項納入省局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一)全省質量技術監督改革發展方面的重要規劃、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的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見;
(三)涉及環保、節能、安全等重要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廢止;  
(四)編制和較大調整財政預算,使用重大財政資金,籌建重大投資建設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五)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的簽訂、行政執法行為的作出、資金資產的處置等,如屬于重大行政決策,除依照本規定外,同時需依照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后評估的程序機制。
第六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下列程序規定:
(一)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公眾參與;
(二)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
(三)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
(四)對決策方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五)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六)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由相應的責任處室起草,也可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
決策方案起草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決策方案起草機構應該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排查。如有必要,應當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應該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或者內容除外。
涉及其他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當與其他部門協商一致。
第九條 決策方案中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十條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省局公平競爭審查內部工作程序明確的審查標準、審查要求、審查程序,對決策草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在提交決策討論前,應當經局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局政策法規處可以征求局法律顧問意見。
提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公平競爭審查表等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依據及研究論證意見、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情況等。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領導集體決策討論。
第十二條 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決策機關是否具有相應法定決策權;
(二)決策方案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是否抵觸;
(三)決策方案的制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 提請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應當同時報送決策方案的草案、公平競爭審查表、合法性審查意見及說明材料:
說明材料應當反映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決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總體意見、主要不同意見、風險評估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四條 集體討論時,參加人員應當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予以記錄、存檔。
第十五條 通過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按照規定制發公文;屬于最終決定的,除依法不公開的外,應當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省局門戶網站等途徑公布,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決策后評估制度,必要時應當通過征求公眾意見、專家論證和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情況采取調整、完善措施。
經評估后建議停止實施或者暫緩實施決策的,或者建議對決策內容做重大修改的,應提交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將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和實施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及時、完整整理歸檔保管。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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