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做好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的通知 浙質量發〔2018〕41號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做好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的通知
浙質量發〔2018〕41號
各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計量檢定機構: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計量行政事業性收費停征要求,切實有效履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法定職責,現就做好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工作程序
(一)登記造冊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國發〔1987〕31號)和《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工作計量器具由使用單位或個人登記造冊,向當地縣(市、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備案統一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平臺上進行。縣(市、區)級計量行政部門可委托轄區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備案,轄區內無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可委托所在設區市市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備案。
(二)申請強制檢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由使用單位或個人向備案的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本通知明確的職責分工確定)申請周期檢定。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由使用單位或個人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三)實施檢定。計量檢定機構要嚴格按照授權范圍和計量檢定規程開展強制檢定工作,不得隨意改變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性質而出具校準證書。計量檢定機構要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向社會公開承諾檢定工作時限并嚴格執行。對臨近檢定周期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計量檢定機構要提前30日提醒使用單位或個人按期送檢。
(四)報告結果。計量檢定機構通過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加貼合格證等方式報告檢定結果。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應在封面左上角統一印制“CCV”強制檢定標識(標識圖例見附件3)。計量檢定機構可根據使用單位或個人的需要出具電子證書。計量檢定機構在報告結果時要同步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結果導入浙江省計量信息管理系統。計量檢定機構在實施強制檢定中發現重大問題的,要及時向當地計量行政部門及授權單位報告。每年11月30日前計量檢定機構應將本年度強制檢定工作進行總結,書面報送授權單位。
二、明確執行強制檢定職責分工
(一)堅持就地就近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縣(市、區)級計量行政部門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原則,指定所屬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當地不能檢定的,由上一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省局結合各地實際制定了市級強制檢定項目職責清單(詳見附件1),清單所列項目的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任務,原則上由設區市轄區內各級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承擔。特殊情況,經省局同意也可指定其它計量檢定機構承擔。
(二)保持檢定關系穩定。2017年4月1日前已形成的存量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關系,不符合本通知明確的強制檢定職責分工的,各地要創造條件,在2020年底前逐步調整到位并保證工作平穩有序;增量部分,原則上按本通知明確的強制檢定職責分工確定檢定關系。
(三)統籌安排特殊項目。對于總量不大、跨區域分布、技術要求高、統一檢定較為經濟合理的工作計量器具,由省局、市局統籌確定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省級統籌執行的強制檢定任務清單見附件2。各市局可結合實際,組織制定轄區內市級統籌執行的強制檢定任務清單。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推進檢情公開。各級計量行政部門要在政務網上公開醫用三源、加油機、出租汽車計價器、雷達測速儀、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等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結果以及計量器具執法檢查結果和違法行為處罰結果,逐步在醫療計量器具(醫用X射線機、CT機、B超機)、加油機、出租車計價器、測速儀、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等計量器具上或相關經營場所設置“計量強制檢定信息公開標識”(強制檢定信息二維碼標識),提高社會監督的便捷性。
(二)加強檢情分析。確定一批省級重點計量器具強制檢定主導實驗室,承擔全省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情分析、風險監控及規程宣貫、方法研究等工作。建立強制檢定風險監測制度,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能出現系統性隱患的,及時提出風險預警和處置建議。
(三)提高監管實效。各級計量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加強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協同,突出問題導向,對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的備案、檢定、使用等環節開展監督檢查,有效落實使用單位依法管理、使用強檢計量器具的主體責任。對使用未經檢定、經檢定不合格、或超檢定周期的強檢計量器具計量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四、強化各項保障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級計量行政部門要把履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法定職責作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和底線意識,切實加強對強制檢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要落實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或個人依法正確界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屬性和申請備案責任,落實計量檢定機構依法施檢責任,杜絕使用單位或個人擴大、檢定機構縮小強檢工作計量器具范圍等現象,確保本地區申請在用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受檢率100%。要加強計量強制檢定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協調解決好強制檢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強制檢定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二)強化能力保障。各級計量行政部門要公開轄區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專項計量授權機構的授權檢定項目信息,按照強制檢定項目職責清單和項目規劃,加強壓縮天然氣加氣機等本地區急需的強制檢定能力建設。鼓勵行業部門所屬機構、社會第三方機構依法經授權開展強制檢定工作,提高轄區內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覆蓋能力。
(三)強化經費保障。按照屬地保障的原則,各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國發〔1987〕31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計量檢定機構,為實施國家強制檢定所需要的計量標準和檢定設施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配備”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中“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的規定,建立強檢經費屬地化保障機制,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本地區強制檢定能力不足等問題,確保本地區強制檢定職責有效履行。
(四)強化督察考核。建立完善強制檢定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各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強制檢定工作績效納入政府質量考核評價體系中,并實施對下一級計量行政部門強制檢定工作的季評價、年考核,形成責任傳導機制,切實壓實各級履職責任。對拒絕、推諉強制檢定任務的計量檢定機構要嚴肅問責,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強制檢定未有效實施的,上一級計量行政部門要通報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各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要對本通知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