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商務發〔2018〕48號
浙江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商務發〔2018〕48號
各市商務局(委)、義烏市商務局:
為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推動我省境外經貿合作區轉型升級,我廳制訂了《浙江省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考核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此辦法,做好轄區合作區的培育工作,服務于省內經濟發展需要。
浙江省商務廳
2018年4月23日
浙江省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考核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境外經貿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推進我省境外經貿合作區的轉型升級,服務于省內經濟發展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境外經貿合作區是指在我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實施企業),通過商務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備案,在境外設立中資控股的獨立企業法人機構,投資建設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產業鏈較為完整、有一定帶動和輻射能力,推動我省中小企業在境外集群式發展的產業園區。
第三條 合作區建設要按照市場規則、平等互利、循序漸進、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政府引導、政策支持、企業決策、商業運作的方式,掌握節奏,穩步推進。要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注重投資實效和投資安全。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與財政、金融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考核包括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確認考核是指根據規定要求對合作區建設和運營成效是否符合確認條件進行的認定;年度考核是根據規定要求對合作區年度建設和運營效果進行的評審。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做出安排,明確工作要求。對于通過考核的合作區(寧波除外),由省級商務專項資金給予資助。
第五條 相關地市可利用自身優勢和資源,支持轄區內所屬企業進行合作區建設,為合作區發展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二、基本原則
第六條 合作區要利用國外優勢資源為我省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發揮我省產業集聚、配套協同強的優勢,積極推動國際產能合作和國際創新合作,獲取境外農業、礦業資源,帶動我省產品出口,實現外貿的優進優出等。
第七條 合作區布局要科學合理,重點選擇人口眾多、資源豐富、市場潛力大、產業帶動性強,政局穩定、投資環境較好、合作意愿強烈,有利于擴大出口,以及與我國簽有投資保障雙邊協定或與我省簽有友好城市關系,我省企業在該地有投資貿易合作基礎的國家和地區。
第八條 合作區要具備一定規模和配套設施,能實現滾動發展。具備土地平整,水、電、氣、路、通信等基礎設施等設廠條件,能夠為入區企業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務,必須有明確的招商目標和招商計劃,入區企業原則上以我省企業為主。
第九條 合作區實施企業需有較強實力、國際化經營管理經驗和社會責任感,實施企業近兩年資信良好,管理科學,有較強的融資、招商和抗風險能力。
第十條 在遵循國家外交方針政策的前提下,合作區實施企業要與所在國地方政府或部門建立友好關系或者雙邊合作機制,積極協調解決合作區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努力為合作區的發展創造一個穩定、安全和優惠的環境和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合作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加強我國對外投資合作的方針政策教育和培訓;嚴格遵守所在國法律制度、風俗習慣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斷提高合作區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形象。
第十二條 重點支持的合作區主要類型有:
(一)以我省傳統優勢產業為主導產業的加工制造型園區;
(二)以礦產、油氣、海洋漁業、森林等資源開發、加工和綜合利用等為主導的資源利用型園區
(三)以谷物和經濟作物等的開發、加工、收購、倉儲等為主導的農業產業型園區;
(四)以商品展示、運輸、倉儲、集散、配送、信息處理、流通加工等為主導的商貿物流型園區。
(五)以汽車、裝備制造、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信息科技等領域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發、設計、實驗、試制為主導的科技研發型園區。
(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建設的以特定產業為主、投資規模巨大的國際產能合作項目所形成的專業性產業園區。
三、考核要求
第十三條 加工制造型園區確認考核的標準:
1. 園區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不低于500畝,且已開發面積不低于250畝;
2. 已完成區內水、電、路、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
3. 已有5家以上具備中資成分的加工制造型入區企業、且境內投資主體不同,其中至少有3家企業具備浙資成分,至少3家企業已開工建設。具備中資成分的入區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
第十四條 資源利用型園區確認考核的標準:
1. 具備園區建設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等配套條件,已完成區內水、電、路、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已獲得的資源儲備應能滿足園區持續穩定開發和利用。
2. 園區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不低于500畝(不含資源區域面積),且已開發面積不低于250畝;
3. 已有3家以上具備中資成分的資源加工利用型入區企業、且其國內投資主體不同,其中至少有1家浙資企業。具備中資成分的入區企業投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
第十五條 農業產業型園區確認考核的標準:
1. 具備園區建設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廠房等配套條件,已完成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投資300萬美元以上;有穩定的收購或銷售渠道,可獲得的農業資源應能滿足園區可持續開發、加工和貿易;
2. 園區建設可采用“一區多園”的方式,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園區土地面積不低于3000畝(含農作物種植區面積);
3. 已規劃配套建設農產品倉儲和烘干、冷鏈設施;
4. 已有3家以上具備中資成分的農產品加工生產型入區企業,其中至少有一家為浙資企業,入區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
第十六條 商貿物流型園區確認考核的標準
1. 園區建設可采用“一區多園”的方式,供商品展覽展示、洽談、交易區域的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 已完成區內商品展覽、交易、物流區域的購建或租賃費用,水、電、路、倉儲、信息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費用合計在1000萬美元以上。
3. 區內實際經營的貿易型企業不少于20家。
第十七條 科技研發型園區確認考核的標準
1. 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用于研發、設計、實驗、試制、項目孵化路演等功能的建筑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2. 已完成區內研發場地、孵化區域、辦公室、研發設備的購建或租賃費用,水、電、信息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費用合計在500萬美元以上。
3. 已有具備中資成分的科技研發型入區企業2家以上且國內投資主體不同,其中浙資企業1家以上;研發人員超過20人,已獲得授權的國內外專利技術不低于10項。
4. 入區企業完成研發設備、材料、信息系統等軟硬件設備、人力等運行維護投資總額超過300萬美元。
第十八條 大型專業型產業園區確認考核的標準
1. 園區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不低于1000畝,且已開發面積不低于500畝;
2. 已完成區內水、電、路、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設備、設施投資3億美元以上:
3. 已投產的不同工序和產品的廠房5棟以上。
第十九條 合作區年度考核的具體要求
1. 考核期內合作區通過確認考核時的正常生產運行企業數量不得下降,園區管理運營狀況良好,園區基礎設施狀況良好,不影響入園企業的正常經營。園區及時完成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數據填報、信息反饋等相關任務。
2. 園區通過確認考核后三年內,園區基礎設施投資未增長,入區投資企業未增長的企業,不得參與年度考核。
3. 園區考核期內未在國內外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園區應對突發事件有序,未發生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等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事件。如發生相關事件,不得參加年度考核。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商務廳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活動由浙江省商務廳根據實際情況具體通知安排。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