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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3〕140號
2013-06-20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3〕14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3號),我們制定了《關于加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公安廳
2013年6月20日

 
關于加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各司其職,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移交、偵辦、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審判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內部負責具體實施的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內部負責具體實施的為治安部門。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各種檢查方式監督用人單位勞動報酬支付情況,依法及時受理拖欠勞動報酬的舉報和投訴。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行為人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時,應當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書面文書形式作出。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可以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
第五條 行為人逃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用人單位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期限應為下達之日起3日內。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責令支付文書送達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并將責令支付文書的內容告知該自然人。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已收到發包方支付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仍不向勞動者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責令支付文書中責令發包方監督該自然人向勞動者支付。
第七條 行為人拒絕提供或者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證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按照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認定事實,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查處拖欠勞動報酬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應當及時辦理案件移送手續。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后,應當在批準后24小時內,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連同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的有關書證、物證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應當介入調查。
(一)涉案人員眾多的;
(二)涉嫌跨區域犯罪的;
(三)社會影響較大的;
(四)行為人故意銷毀賬目、名冊等相關材料,轉移財產、逃匿、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案情疑難、復雜,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以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協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回復意見。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當予以受理,按照《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3號)等文件要求,認真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交的證據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對于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在受理后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法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并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同時退回案卷材料,并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也可以建議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立案后,應當及時偵辦,查明犯罪事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履行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職責。對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審理各類勞動報酬糾紛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對審理的勞動報酬糾紛案件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移送案件時未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應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結案件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應當告知勞動者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對在辦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中有瀆職行為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移送的聯系機制,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健全信息通報制度,共同研究解決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等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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