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由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部分行政案件的公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由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部分行政案件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行政案件的指導意見》,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由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杭州市轄區內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部分一審行政案件。具體案件范圍和類型已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杭州市、區(縣、縣級市)兩級人民政府作為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原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由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原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其他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及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仍按現行方式管轄不變。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上述集中管轄的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到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三、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辦公地址為杭州市江干區凱旋路花圃鐵路新村41號。郵編:310016。電話:0571-56728358。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