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司〔2018〕63號
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司〔2018〕63號
各市、縣(市、區)司法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規定,省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司法廳
2018年5月17日
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和指導,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上一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對其執業和管理狀況作出評價,促進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誠信、規范執業。
第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考核,按時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管理情況總結報告等材料。
第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日常監管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規范管理與自律約束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的具體辦法。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工作,審定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等次。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初審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議。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一月至三月集中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和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可以同時進行。
第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采用書面審查與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并結合日常監督管理掌握的情況,綜合評定考核意見。
第八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總結情況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九條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履行法定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情況。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資質情況;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情況: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四)年度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六)黨建工作情況;
(七)履行協會會員義務情況;
(八)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列入考核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資質情況,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三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合伙人是否符合條件并達到兩名以上;
(三)是否依法履行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負責人、合伙人、住所等各項變更登記、報批手續;
(四)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住所條件是否滿足服務的要求,有否私自設立辦公場所的情形。
前款考核內容包括上年度和本年度考核期間的基層法律服務資質情況。
第十一條 考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情況,主要包括: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業務學習和參加培訓的情況;
(二)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實施監督管理、處理投訴情況;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數量、結構變化,受行政、行業獎懲和清退注銷等情況;
(四)接收和管理實習人員情況。
第十二條 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違反《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等規章和行業執業規范的行為;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投訴和受行政、行業獎懲情況。
第十三條 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業務活動開展情況,主要包括: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辦理業務的數量和類別、服務質量、業務收入情況、新業務拓展情況;
(二)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公益活動情況。
第十四條 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主要包括: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合伙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二)統一收結案審批、利益沖突審查、質量監控、風險防范等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三)收費項目、標準公開情況;
(四)財務收支和分配管理,留存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資金情況;
(五)業務檔案、執業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六)與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輔助人員簽訂合同,為其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情況;
(七)依法納稅情況。
第十五條 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黨建工作情況,主要包括:
(一)黨支部建立情況;
(二)黨支部開展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三會一課”等黨務工作情況;
(三)黨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織關系結轉管理、參加組織生活、紀律執行情況;
(四)發展新黨員情況。
第十六條 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履行協會會員義務情況,主要包括: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指派的工作任務,組織執業人員參加協會的學習培訓、業務研討等各項活動情況;
(二)執行協會作出的懲戒決定情況;
(三)交納協會會費情況。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上一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的總體評價。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結果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較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二)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合伙制度實施正常,合伙人之間不存在可能影響本所正常執業的重大糾紛;
(三)按規定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和備案;
(四)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及業務培訓活動,有效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
(五)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較好落實;
(六)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七)對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行政處罰、行業懲戒以及其他整改要求,認真吸取教訓,積極整改;
(八)依法納稅;
(九)履行團體會員義務。
第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不按規定對本所執業人員和實習人員的執業活動實行有效監督,或者放任、縱容、袒護執業人員和實習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和落實內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亂;
(三)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或者對司法行政機關的其他整改決定,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未達標的;
(四)不能保持法定資質條件,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法定要求的;
(五)拒不履行團體會員義務的;
(六)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弄虛作假,情節嚴重;
(七)存在其他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主動接受年度考核,及時總結本所執業和管理工作情況,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要求,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年度考核材料。
第二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申報表》(含上年度本所執業和管理、黨建情況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告(報表)和納稅憑證;
(三)對本所執業人員的考核意見;
(四)為聘用執業人員和其他聘用人員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五)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六)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材料后,應當在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初審意見和考核等次評定建議,連同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材料,一并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年度考核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補正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材料后,應當在二十內完成審查工作。根據審查結果,評定基層法律服務所考核等次。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材料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初審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重新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評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市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考核等次評定后,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考核結果在“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綜合管理平臺”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內向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申請復查。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滿后,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上標注考核等次,并加蓋“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專用章。
“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專用章格式由浙江省司法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或者被司法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期限未滿的,應當暫緩考核,待有查處結果或者整改期滿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九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完成考核工作后,應在本機關門戶網站上將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單和年度考核結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住所地址、郵編、電話、負責人。
第三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同時在“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綜合管理平臺”上提交年度考核電子材料,司法行政機關在平臺上完成年度考核評價后,考核結果自動記入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誠信檔案。
第五章 紀律和懲戒
第三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提交年度考核材料;逾期仍未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七)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考核“合格”,但經考核發現該所在隊伍管理、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其違法違規行為構成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依法依規追究該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參加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組織管理業務以及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再教育培訓。
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可以根據需要統一組織“不合格”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的再教育培訓。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或者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在執業和管理中存在嚴重問題,按照《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責令基層法律服務所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年度考核職責,對不認真履行年度考核職責,或者幫助隱瞞基層法律服務所的違法違規行為,弄虛作假確定基層法律服務所考核等次的工作人員,追究相關責任。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考核工作,對不依法履行職責,審查和評定考核結果明顯不當的,可責令其重新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是指“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申報材料由負責考核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整理歸檔,作為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檔案。
第三十八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申報的年度考核材料信息,及時補充完善“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綜合管理平臺”的基本執業信息和誠信信息。
第三十九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的管理和指導,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表現作出評價,并將考核結果記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檔案的活動。
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應當教育、引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依法、誠信、規范執業,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
第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接受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考核,按時提交上一年度本人執業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等情況的個人總結材料。
第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40課時。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教育培訓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教育培訓課時的具體核算辦法。
第五條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進行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執業實績考核與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日常檢查考核、專項檢查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
第六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的具體辦法。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審定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等次。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審工作。
第七條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一月至三月集中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和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可以同時進行。
第八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總結情況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
第九條 本省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均應當依法依規參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經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考核后,由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評定考核等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但不評定考核等次:
(一)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執業不滿三個月的;
(二)上一年度全年參加脫產學習、培訓,暫停執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全年暫停執業的。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
(一)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所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的各項任務的情況;
(三)業務實績;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四)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規定的教育培訓情況;
(五)在執業過程中受當事人、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表揚、投訴的情況;
(六)受到行政和行業獎懲的情況;
(七)遵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八)黨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黨章》和黨內法規、紀律情況;
(九)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執業表現的總體評價,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優秀”:
(一)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業務精通,業績突出;
(三)服務意識強,依法、誠信、規范執業,勤勉盡責,獲得當事人好評;
(四)積極參加公共法律服務和其他公益性社會服務,社會形象好;
(五)積極參與行業組織的各項業務研討、管理活動,出色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稱職”: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較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二)依法、誠信、規范執業,未因執業事由受到有效投訴,或者行政處罰、行業處分;
(三)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所各項規章制度,較好地承擔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的工作任務;
(四)有一定的業務實績;
(五)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公共法律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六)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課時;
(七)遵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
(一)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基層法律服務所批評、教育,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但因情節較輕免于處罰的;
(二)因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受到一次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但已按要求積極改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
(一)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的案件兩件以上(含兩次)的;
(二)因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
(三)因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的;
(四)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違反會員義務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向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申報表》(含上一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三)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本實施辦法以及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出具考核意見,提出考核等次。
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召開考核工作會議,聽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個人總結并進行民主評議。根據考核評議情況,提出客觀、公正的考核意見。
第十八條 新轉入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本所執業未滿三個月的,現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主動聯系原執業基層法律服務所征詢意見,或者要求其提供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轉入前執業表現的鑒定意見,綜合兩所鑒定意見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第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完成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后,應當及時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進行審查,結合日常指導監督掌握的情況,在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年度考核申報表》中填寫考核初審意見后,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二十一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評定標準,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在收到材料二十日內確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年度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責成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重新進行考核;必要時也可以結合日常監督管理掌握的情況或者進行調查核實后,直接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評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市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考核結果在“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綜合管理平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滿后七日內,向出具考核結果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核。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滿后,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上加蓋“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專用章,并在“考核結果”欄上標注考核等次;對新許可執業不評定考核等次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考核結果”欄上標注“新執業不評定考核等次”字樣;對參加脫產學習培訓或者因病暫停執業不評定考核等次的,在“考核結果”欄標注“因脫產培訓不評定考核等次”“因病暫停執業不評定考核等次”字樣。
“基層法律服務年度考核”專用章格式由浙江省司法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可暫緩評定其考核結果;根據調查處理的結果,再審查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完成考核工作后,應在本機關門戶網站上將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結果和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綜合管理平臺”上提交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電子材料,司法行政機關在平臺上完成年度考核評價后,考核結果自動記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誠信檔案。
第五章 紀律和懲戒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過程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尚未處理的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應當按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按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如實報告,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參加執業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參加考核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十二)項規定處罰;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確定考核結果。
第三十一條 年度考核結果評定為“不稱職”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參加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組織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再教育培訓。
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可以根據需要統一組織“不稱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再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依法依規解除聘用關系,并按程序注銷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年度考核職責,對不認真履行年度考核職責,或者幫助隱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弄虛作假確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考核等次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行政工作人員,追究相關責任。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考核工作,對不依法履行職責,審查和評定考核結果明顯不當的,可責令其重新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是指“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負責考核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整理歸檔,作為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檔案。
第三十六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申報的年度考核材料信息,及時補充完善“浙江省基層法律服務綜合管理平臺”的基本執業信息和誠信信息。
第三十五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