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佐木明希解禁jufd738_亚洲精品国产成人99久久_性欧美黑人_丝瓜茄子绿巨人秋葵榴莲污 - 男女进出抽搐高潮动态图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聯合下發《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范》的通知 法〔2015〕321號
2015-11-13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聯合下發《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范》的通知
法〔2015〕3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全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法〔2014〕266號),加快推進網絡執行查控機制建設,依法規范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之間的網絡執行查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范》,現聯合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已與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應當在2016年2月底前完善網絡查控功能;未建立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應當在2015年12月底前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間的專線完成本單位與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絡對接工作;2016年2月底前網絡查控功能上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執行局,負責督促、落實總行設在本轄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的工作,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進展情況。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應當各指定一名主管領導、業務和技術人員,專門負責網絡查控工作,并填報聯系表(見后),于2015年11月30日前分別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中,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聯系表報當地銀監局匯總后統一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請各銀監局將本文轉發至銀監分局和轄區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聯系人:孫建國
聯系電話:010-67557112,傳真:010-6755710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系人:曹妍
聯系電話:010-66279613,傳真:010-66299118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11月13日

 
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范

為依法規范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之間的網絡執行查控工作,提高網絡查詢、凍結(包括續凍和解凍)、扣劃、處置被執行人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等工作的效率,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法〔2014〕266號)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采取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以下簡稱查控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金融網絡等方式與金融機構進行網絡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
前款所述金融資產,指可以進行變價交易,并且交易價款及孳息可以存款的方式轉入金融機構特定關聯資金賬戶的各類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總行建立“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全國各級法院的查控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實時向金融機構發送;金融機構完成協助查控事項后,查控結果數據及電子回執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實時向執行法院反饋。
各?。ㄗ灾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分行已經建立“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金融機構總行應授權有關分行查詢、凍結、扣劃本行系統內全國賬戶及金融資產。
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的網絡查控系統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ㄗ灾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通過銀行業監管機構金融專網通道分別與金融機構總行和省級分行建設,金融機構無需與各中、基層人民法院建立“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最高人民法院和銀行業監管機構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與轄區內金融機構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糾紛處置協調機制。
金融機構與最高人民法院建成“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金融機構共同下發通知,停止運行對應的“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金融機構已與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金融機構無需再與各中、基層人民法院建立“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
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人員的公務證件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中進行登記備案和存儲掃描件。
執行法院采取網絡執行查控措施時,由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通過技術手段確認執行人員的用戶身份,并向金融機構發送該執行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及公務證件掃描件。
4.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款專戶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中進行登記備案。
新增或變更執行款專戶時,應當按規定審批后,在系統中修改相關信息。
5.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采取網絡執行查控措施前,應當對案件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進行核對,確保信息全面、準確。
執行人員發現案件當事人基本信息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將修改項目、內容、原因等情況按規定審批后,在案件管理系統中進行修改。
財產已被采取查控措施的被執行人,除被執行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姓名或名稱以外,執行人員不得修改或刪除其基本信息,但可以增加其他基本信息。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管理系統中實現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信息修改流程,并保留修改的記錄。
6.執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信息的,應當向金融機構發送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數據(包括被執行人姓名或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與金融機構聯網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電子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附電子查詢清單(包括案號、執行法院名稱、被執行人基本信息),實時向金融機構發送。
執行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查詢被執行人賬戶交易流水明細、交易對手姓名或名稱、賬號、開戶銀行等賬戶交易信息的,應當列明具體查詢時間、區間等信息。
7.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法院采取網絡查詢措施的,應當根據所提供的被執行人基本信息數據,在本單位生產數據庫或實時備份庫中查詢,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實時反饋查詢結果。
被執行人有開立賬戶記錄的,金融機構應反饋開戶時間、開戶行名稱、戶名、賬號、賬戶性質、賬戶狀態(含已注銷的賬戶)、余額、聯系電話、被有權機關凍結的情況等信息;被執行人有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資產的,金融機構應反饋關聯資金賬戶、資產管理人等信息。
被執行人未開立賬戶,金融機構應反饋查無開戶信息。
8.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法院查詢的被執行人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信息,可以作為執行線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證據或者結案依據使用。
金融機構應在收到查控措施數據及電子法律文書后,根據辦理結果數據生成加蓋電子印章(可以是單位公章或網絡查控專用章)的協助執行結果回執,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向執行法院反饋。
金融機構反饋信息,僅以當時協助辦理查控事項的金融機構本行系統的數據為限。
9.執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采取凍結、續行凍結、解除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的,應當向金融機構發送加蓋電子印章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人員的公務證件電子掃描件。
執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采取凍結、續行凍結、解除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的,應當有明確的銀行賬戶及金額。
10.金融機構協助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凍結的金額凍結指定賬戶,并向人民法院反饋凍結賬戶對應的應凍結金額(要求凍結的金額)、實際凍結金額、凍結起止時間等信息。
當被執行人賬戶中的可用余額(本次凍結前尚未被凍結的金額)小于應凍結金額時,金融機構應對指定賬戶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凍結的金額進行限額凍結。
有權機關要求金融機構對指定賬戶進行輪候凍結的,金融機構應按有權機關要求的金額對指定賬戶凍結的限制額度疊加,進行限額凍結,并反饋凍結賬戶對應的應凍結金額(要求凍結的金額)、實際凍結金額、凍結起止時間以及先前順序凍結記錄等信息。
有權機關要求金融機構對指定賬戶進行繼續凍結(即續凍)的,金融機構應按有權機關的要求延長原凍結事項的截止時間,并反饋凍結賬戶對應的應凍結金額(要求凍結的金額)、實際凍結金額、凍結起止時間以及前后順序凍結記錄等信息。
11.有權機關要求凍結被執行人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資產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載明具體數額。金融機構應按要求凍結金融資產所對應的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一律通過限額凍結完成該協助凍結事項。
12.有權機關、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享有質押權、保證金等優先受償權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所登記的優先受償權信息在查詢結果中載明。執行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金融機構反饋查詢結果中載明優先受償權人的,人民法院應在辦理后五個工作日內,將采取凍結措施的情況通知優先受償權人。優先受償權人可向執行法院主張權利,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審查處理期間,執行法院不得強制扣劃。
存款或金融資產的優先受償權消滅前,其價值不計算在實際凍結總金額內;優先受償權消滅后,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強制變價等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開設聯名賬戶等共有賬戶,案外人對賬戶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享有共有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處理。
13.執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采取扣劃措施的,應當將款項扣劃至本院執行款專戶;被執行人的存款為外幣的,應當將款項扣劃至本院外幣執行款專戶。
14.執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采取扣劃措施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載明扣劃的賬號、扣劃金額、執行款專戶信息(包括開戶行名稱、賬號、戶名)。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將被執行人的存款扣劃至執行法院的執行款專戶。
執行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已經被凍結的存款,無需先行解除原凍結措施。
15.金融機構協助扣劃被執行人存款的,反饋的回執中應當載明實際扣劃金額、未扣劃金額(執行法院對已凍結的存款部分扣劃的,原凍結金額與本次實際扣劃金額的差額)等內容。
16.網絡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的電子法律文書等數據發送至網絡查控系統的時間視為送達時間。
17.金融機構接收查控數據及相關電子法律文書后,無法協助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和其他金融資產采取查控措施的,應當在反饋回執中載明原因。
18.人民法院和金融機構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實施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的,不受地域限制。
19.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法院辦理網絡執行查控措施,當事人向其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可告知其應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并將執行法院名稱、案號、執行人員姓名告知當事人。
20.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技術規范(包括數據格式、法律文書、查控結果回執樣式等),作為本規范的附件。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技術規范,對本轄區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統進行改造,開發與“總對總”或“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進行對接的軟件。
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該技術規范,對本行業務系統進行改造,開發與“總對總”或“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進行對接的,具備自動接收、審核、處理查詢、凍結、扣劃及反饋查控結果等網絡查控功能的軟件。
21.人民法院辦理先予執行案件,適用本規范的規定。
人民法院在保全執行中,可以遵照本規范的規定,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實施查控措施。
22.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網絡查控工作應急處理機制,負責解決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間因網絡查控發生的一切事宜。
23.《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技術規范》作為本規范的附件,人民法院和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該技術規范研發網絡查控系統。


關閉
掃描微信二維碼添加朋友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