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執行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增強司法民主,強化執行監督,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組織集中執行活動或執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或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執行:
(一)社會反映大、執行難度大、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的;
(二)群體性糾紛的;
(三)受到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等干擾的;
(四)嚴重抗拒、逃避執行的;
(五)專業性較強的;
(六)其他可以由人民陪審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參與的。
前款第(五)項情形中,可以邀請具有相應專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或社會各界人士參與。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社會各界人士擔任執行協助員(執行協助員選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有權參加合議庭對執行事項作出裁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可以參加對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終結執行案件的討論,執行協助員可以參與執行輔助工作,其他公民參與執行的可以對執行干警的執行活動和紀律作風進行監督。
第四條 邀請人民陪審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執行,由本院執行局局長確定。
第五條 人民陪審員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執行案件討論的,應當遵守法律關于回避的規定。
第六條 人民陪審員參與合議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在案件承辦人匯報案情后,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先發表意見。執行裁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
第七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終結執行案件討論時,重點就執行主體窮盡、執行措施窮盡、執行財產窮盡發表意見。
第八條 實施財產控制、處置等重要執行措施時,應當通知參與該案執行的人民陪審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參加。
第九條 人民陪審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執行實施活動時,案件承辦人應當告知執行方案及注意事項,并邀請其共同做好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疏導說服工作。
第十條 執行協助員可以主持執行和解,協助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了解被執行人人員去向及財產狀況。
第十一條 涉及執行案件的信訪,可以邀請參與該案執行的人民陪審員或者當事人所在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組織干部、執行協助員共同接待處理。
第十二條 參與執行的人民陪審員、執行協助員及社會各界人士有權對執行過程進行監督。發現執行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有權當即提出,也可以在事后通過其他渠道反映。
第十三條 參與執行的人民陪審員及執行協助員依照有關規定領取交通、誤工補貼等費用。
第十四條 參與執行的人民陪審員、執行協助員及社會各界人士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廉政紀律。違反規定的,視情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