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貫徹《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公安機關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意見 浙高法〔2006〕205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貫徹《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公安機關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意見
浙高法〔2006〕205號
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為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維護法律尊嚴、司法權威和社會穩定,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廳于2006年9月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公安機關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浙高法〔2006〕205號),現將有關貫徹意見明確如下:
一、關于協助查找被執行人問題
(一)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通過《打防控信息主干應用系統》及其他子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戶籍、暫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提取被執行人的電子照片。
人民法院查詢上述信息的,應出具《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信息函》,并附被執行人清單,于每月25日集中交公安機關指揮中心(節假日順延),公安機關指揮中心應當將查詢結果及時反饋人民法院執行局。
(二)被執行人符合下列之一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查其下落:
1、人民法院作出拘留決定后,被拘留對象潛逃的;
2、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連續超過3個月或長年在外,并經被執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證實的。
(三)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經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可以請求市級公安機關查找:
1、因案件得不到執行,已經引發群體性上訪或圍攻黨政機關、法院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
2、被執行人以暴力等手段抗拒執行,并發生執行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的;
3、被執行人系非中國公民,且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如不及時查找將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
(四)人民法院請求公安機關協查被執行人下落的,應向公安機關出具《協助查找被執行人函》。
公安機關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后應當及時電話通知人民法院執行局;人民法院執行局應固定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并確保24小時暢通;人民法院執行局發現被執行人系其他人民法院請求查找的,應當將相關信息在24小時內轉告請求地法院。
人民法院請求市級公安機關查找被執行人下落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向市級公安機關出具《協助查找被執行人函》,并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件;公安機關接到《協助查找被執行人函》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件后,應當及時向局領導呈批,并將呈批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中級人民法院。
二、關于協助控制被執行人問題
(五)對存在出境可能的被執行人,中級人民法院應當簽發《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并送達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對人民法院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審批《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并由中級人民法院統一通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對通報備案不批準出境期限3個月以下的,由基層人民法院決定;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含3個月),由中級人民法院決定;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不含1年),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
通報備案不批準出境期限屆滿后需要延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原通報備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重新續報;到期不續報的,原《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自動解除。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提前解除出境限制,應當通過原通報備案法院制發《撤銷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并送達公安機關。
(六)對持有護照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扣押護照。被執行人拒不交出護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布被執行人的護照作廢。
人民法院需要提請公安機關宣布被執行人護照作廢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制作《提請宣布護照作廢函》并送達被執行人所在地市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提請宣布護照作廢函》后應當及時作出護照作廢的決定并將《宣布護照作廢回執》回復中級人民法院。
(七)對需要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限制其出境的裁定,并報送省公安廳辦理邊控手續。
人民法院辦理邊控時,應提交執行依據、邊控裁定、限制出國(境)人員登記表、邊控對象近一年來的出入境記錄等材料。
(八)對涉嫌犯罪并潛逃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且依法可以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信息錄入在逃人員信息庫。
(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日常巡邏檢查中發現人民法院要求協助查找對象,經當場盤問、檢查確認其有違法犯罪嫌疑符合繼續盤問條件的,可以依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帶到公安機關繼續盤問;經繼續盤問查明不需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立即通知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局,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2個小時內將被執行人帶至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對不需作出處理決定但應當移交人民法院的繼續盤問人員,適用繼續盤問起止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超過3小時而人民法院執行局仍未響應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異地執行協作機制,對于公安機關所在地法院先行接受被執行人的,執行地法院應當立即派員將被執行人帶回。
(十)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的,應將拘留決定書、執行拘留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拘留所,公安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收押。
三、關于協助查扣被執行人財產問題
(十一)公安機關在處理道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查找、提取肇事車輛的保險單證;對于事故處理可能超過1個月以上并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后,應當審查肇事車輛的情況,并在必要時依法采取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依法對肇事車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十二)人民法院需要通過公安機關查詢被執行人有關財產典當、寄賣等信息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函》,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幫助;公安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提供協助。
(十三)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對法院已經裁定查封的被執行人的車輛進行監控,并在辦理年檢、過戶、查處交通違章過程中予以協助查扣;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查扣車輛后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求對被執行人車輛進行監控、查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提供查封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人民法院接公安機關查扣到車輛的通知后,應立即與公安機關辦理交接手續。
四、關于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問題
(十四)對可能引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問題的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強制騰退、強制開啟、拘傳、拘留等措施前,應當先行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應當依法積極協助。
(十五)人民法院執行中遭遇暴力抗法,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出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執行人員人身安全。
(十六)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妨害公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妨害清算、隱匿毀損財務帳冊等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對調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
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或者經立案偵查發現不應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7日內書面反饋人民法院。
五、關于建立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機制問題
(十七)各級人民法院應固定2名專門聯絡員,負責辦理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信息查詢,送交有關協助執行文書,以及處理請求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日常事務。
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刑偵、治安、交通、出入境等部門應相應明確1名聯絡員,負責處理人民法院提請送交的相關事項。
(十八)人民法院在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執行中,應嚴格遵守法律和相關規定,執行人員在與公安機關聯系工作時,應出示執行公務證和工作證。
本通知所稱人民法院僅限浙江省行政區域;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相關法律文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公安廳
20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