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強制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規定(試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7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及時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執行實際可以發出《財產申報令》,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狀況。被執行人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
第二條 被執行人必須按下列順序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
(一)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
(二)交通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
(四)投資、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財產。
被執行人按上述順序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價值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后,對其他財產可不予申報。
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時必須附財產明細表以及相應的權利憑證。
第三條 被執行人在首次申報后有新增財產的,除首次申報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外,被執行人應當自取得該財產之日起3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申報。
第四條 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被執行人還應當對自本案訴訟、仲裁、公證等之日起自行處分的財產補充申報。
第五條 被執行人接到《財產申報令》后,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可以不再作財產申報。
第六條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被執行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財產申報令》樣式
××××人民法院
財產申報令
(××××)××執字第××號
××××: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執行……一案。根據案件執行實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強制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規定(試行)》有關規定,責令你(你單位)在本令送達后×日內,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實申報財產:
1.申報財產的順序:
(1)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
(2)交通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3)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
(4)投資、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財產。
申報財產時必須附財產明細表以及相應的權利憑證。
2.在向本院首次申報后有新增財產的,除首次申報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外,你(你單位)應當自取得該財產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充申報;申報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還應當對自本案訴訟(仲裁、公證等)之日起自行處分的財產補充申報。
3.你(你單位)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價值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經本院審查同意后,對其他財產可以不予申報;接到本令后,你(你單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可以不再作財產申報。
無正當理由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的,本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你(你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人員:
聯系電話: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