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是否屬于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答復 〔1998〕法行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是否屬于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答復
〔1998〕法行字第1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如何處理〈勞動監察指令書〉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意見,即: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不屬于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