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浙高法〔2016〕130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浙高法〔2016〕130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經我院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院立案庭。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
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是構建一站式、立體化、綜合性的新型訴訟服務中心的主要內容,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的重要舉措,是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推進案件繁簡分流的必然要求。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司法為民根本宗旨,準確把握人民群眾對訴訟服務的新需求、新變化,創新發展“楓橋經驗”,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司法服務水平,讓案件立得進、辦得出,讓解決糾紛的渠道更多、效率更高、效果更好,打造訴訟服務的浙江品牌,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浙江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2.基本原則。“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司法為民。按照“面向群眾、面向基層、面向實際”的要求,堅持把“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建設作為民心工程來抓,充分發揮其便民利民功能。
——堅持公開公正。深化陽光司法,推進司法公開,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公開促公正。
——堅持統籌協調。統籌考慮新型需求與傳統需求、當前需求與長遠需求,將“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建設與立案登記制、法官員額制、司法公開等改革措施緊密結合。
——堅持務實高效。進一步整合資源,規范流程,拓展功能,使訴訟服務中心的訴訟服務、糾紛分流和矛盾化解三大功能高效、有序、持久運行。
——堅持因地制宜。尊重標準化建設中的地區差別和審級功能差異,鼓勵各地法院根據自身實際,積極實踐,形成具有地方特點的體制機制。
——堅持改革創新。鼓勵各級法院與時俱進,積極拓展功能,豐富內容,創新手段,始終保持發展動力和改革活力。
3.主要目標。按照2016年下半年啟動,2017年建成,2018年見效的總體要求,今后三年的主要目標是:
——建立“大立案”機制。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把“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理念落到實處,同時對濫訴等問題依法加以有效規制。大力推行網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等做法,充分體現立案的便利和快捷,使立案從時間、空間、質量以及內容等四個維度得到實質性提升,實現服務場所和辦公場所的功能區隔,努力打通立案服務的“最后一公里”。
——完善“大服務”機制。以建設新型訴訟服務中心為載體,實現線上線下訴訟服務功能互通,構建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三位一體”的綜合性平臺,將輔助性、事務性、社會服務性工作及部分審判工作前移,由訴訟服務中心提供庭審以外的全部訴訟和非訴訟服務,為群眾訴訟、律師履職、法官辦案、審判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強化“大調解”機制。不斷創新發展“楓橋經驗”,堅持“糾紛解決分層遞進”思路,努力破解“案多人少”難題,發揮法院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的引領作用,通過制度創新大力開展訴調對接與立案調解,打通訴訟外調解與訴訟內調解,實現優勢互補,充分發揮調解的糾紛過濾功能,最終達到將大部分案件化解在庭審前的目標。實行繁簡分流,大力推進調解程序與速裁機制相銜接,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
二、建立“大立案”機制
4.規范立案流程。嚴格執行立案登記制,堅決杜絕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拖延立案、增設門檻等現象。不得以限號等方式人為控制立案,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之外另行設立受理條件,提高立案門檻。對法律規定不予登記立案情形之外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不得以材料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起訴條件等為由不予接收訴狀及相關材料;對接收的訴狀及相關材料,應當一律出具書面憑證,不得以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未索要憑證為由而不主動出具;對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的內容和期限,不得未經釋明和告知而直接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嚴格執行立案期限規定,除當場登記立案外,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規定期限內不能決定是否立案的,應當先予登記立案;對依法不予登記立案的起訴材料,應當給予釋明,勸導當事人收回,不得接收材料。
5.強化立案公開。依托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宣傳欄、公告牌、電子觸摸屏或多媒體視頻等載體,全面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訴訟流程、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程序和條件、當事人權利義務、服務承諾、管理制度等內容,進一步便利群眾行使訴權,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6.加強立案巡查。上級人民法院要強化措施,嚴格按照立案登記制相關規定對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常態化巡查督導。通過明查暗訪,督促下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規范立案、文明立案。
7.推廣網上立案。開通全方位、直通式、兼容性的網上立案服務平臺,當事人通過實名注冊后,可直接在網上提交一審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強制執行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對當事人提出的網上立案申請,受訴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執行申請條件的,及時登記立案,并通過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發送登記立案信息;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從網絡提交的相關材料無法確認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預約申請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當面核實,視情決定是否立案。對家事糾紛、相鄰關系、小額債務、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物業管理等適宜調解的糾紛申請網上立案的,受訴法院可以通過網絡調解平臺引導當事人先行調解。
8.構建跨域立案機制。依托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在全省范圍內建立跨域異地立案制度,為群眾提供跨域、就近、標準、便捷的立案服務。對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申請執行案件,當事人可以就近向法院或人民法庭遞交起訴(申請)材料。收件法院應當即時將起訴(申請)材料掃描或拍照后通過網上訴訟服務平臺推送至受訴法院。受訴法院收到起訴(申請)材料后,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出具加蓋電子印章的案件受理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并通過網上訴訟服務平臺推送至收件法院向當事人送達;依法應不予登記立案的,受訴法院委托收件法院轉告當事人不予收件;材料不完整的,受訴法院委托收件法院送達補正通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受訴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書自行或者委托收件法院向當事人送達。根據案件需要,受訴法院還可以通過視頻接訪系統與當事人直接溝通。
9.探索延伸立案服務。依據省高院和省司法廳簽署的全面合作框架協議,突破法院辦公場所地域限制,將立案服務延伸到山村、海島等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當事人可選擇到所在鄉鎮(街道)的綜治中心、司法所提出立案申請,綜治中心、司法所即時引導當事人訴前調解。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堅持起訴的,由綜治中心、司法所根據網上立案規定指導當事人提出網上立案申請。
10.探索濫訴甄別和懲治機制。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規范訴權行使,探索建立對惡意訴訟等濫用訴權行為的甄別和懲治機制。對可能構成惡意訴訟等濫用訴權行為的案件,被告可以依法提出原告系濫用訴權行為的主張并提交相應證據,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有關證據材料。法院經審查認定原告起訴屬于濫用訴權行為的,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因濫用訴權行為導致發生證人、鑒定人等出庭人員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以及被告、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的已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法院可以決定由原告承擔。探索建立訴訟誠信檔案,將濫用訴權行為納入社會征信系統,使濫用訴權行為人在融資、投資、經營、置產、出境、高消費、獲得榮譽等方面受到限制。
三、完善“大服務”機制
11.推進訴訟服務大廳標準化建設。訴訟服務大廳應當統一名稱標識、統一服務設施、統一服務標準,并公示服務項目清單,建立健全首問負責、庭長值班、督促提示、文明接待等工作機制,使人民群眾在全省每個法院都能享受到平等、同質、高效的訴訟服務。
12.完成訴訟服務大廳設施升級。訴訟服務大廳應當按照各項訴訟服務功能要求因地制宜進行升級改造,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改進辦公條件,提升服務水平。應當增設材料收轉、文書送達、檔案查閱、司法確認、保全鑒定、紀檢監察等窗口,方便當事人集中辦理除庭審以外的全部訴訟事項。應當配備同步錄音錄像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應當配備電子卷宗生成設備,在接收紙質訴訟材料后盡快完成電子化,保障后續審判環節能夠及時使用電子卷宗。應當設置執行服務專區,具備來訪登記、信息查詢、材料接收、來訪接待和執行咨詢等基本功能,并逐步拓展至集中查控等其他功能,鼓勵有條件的人民法院設置獨立的執行服務大廳。
13.提升訴訟服務大廳智能化水平。打造智能化便民服務大廳,設立導訴服務臺,配備專職導訴服務人員提供咨詢、問詢、引導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增設“電子虛擬導訴”,當事人通過互動操作可享受“虛擬真人”的貼心講解和指引。增設當事人自助服務專區,配備電腦、打印機等設備,開通無線網絡,讓當事人享受自助立案、自助繳退費、裁判文書打印、電子法律圖書館、互聯網資料查詢、司法公開信息查詢等智能化自助服務。
14.加強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建設。將“浙江法院公開網”與“浙江法院律師服務平臺”整合為統一的“浙江法院訴訟服務網”。全面推進“浙江法院在線糾紛解決平臺”在全省法院的應用,進一步研發升級“浙江智慧法院”移動客戶端、電子商務網上法庭等智能服務平臺,探索建立網絡法院,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15.拓展訴訟服務網的各項功能。完善網上查詢功能,及時更新審判流程等訴訟信息;研發身份識別軟件,讓網上立案從面向律師拓展到面向當事人;開展網上閱卷,方便當事人和律師通過網絡實時查閱;升級案款網上繳退費系統,實現一鍵繳退款;開展視頻庭審、視頻調解,探索設立網上信訪、網上咨詢等功能,實現線上線下訴訟服務功能互通;通過對訴訟服務信息數據及時研判,實現服務科學決策與審判管理。
16.提升12368訴訟服務熱線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12368熱線案件信息查詢、信訪信息查詢、接受投訴舉報、接受意見建議、聯系法官和提供訴訟咨詢六大基礎功能,加強對座席員的培訓,開通自助語音應答、非工作時間語音留言、服務質量回訪等,全面提升人民群眾使用體驗。完成12368熱線系統升級,實現12368熱線與網上訴訟服務平臺的深度融合,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鼓勵各中級人民法院整合資源,在本轄區集中設立12368熱線總平臺。
17.加強多元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改變由法院一家提供訴訟服務的傳統模式,積極構建多方參與、有機銜接、優勢互補、合力共濟的社會化多元訴訟服務體系。除現有的人民調解組織、法律援助中心駐人民法院工作站外,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成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調解室,引進婦聯、勞動社保、工商行政、銀行、郵政等部門駐點服務,設立專家咨詢室、心理輔導站、志愿者服務崗等,積極引進社會熱心人士、專業人士及高校學生從事各項志愿服務,為群眾在訴訟服務中心一站式處理相關事項提供方便。
18.優化對律師的訴訟服務。貫徹落實關于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有關規定,完善軟硬件配套設施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開辟律師進入法庭的專門通道,配備律師身份識別系統,律師可以通過掃描身份識別代碼等方式免安檢進入法庭。設立“律師服務中心”,提供信息查詢、卷宗查閱、休息更衣等服務,探索在律師事務所開設網上辦理訴訟事項專用設施。對所在轄區通過法官律師互評機制評出的“金牌律師”,可提供更加優質的訴訟服務。
19.規范法官接待當事人制度。當事人申請聯系法官由訴訟服務中心統一受理、釋明和分流。當事人堅持要求約見法官的,由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依法決定是否接待并由承辦法官限期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聯系審判輔助人員的,訴訟服務中心可以直接告知相應人員的辦公電話,審判輔助人員應當及時接聽當事人的來電。法官應當在專門場所接待當事人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20.探索集中送達機制。探索由訴訟服務中心集中辦理送達業務,開發運行全省法院委托事項協作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異地互助。積極拓展送達方式,倡導在民商事活動中約定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確認條款。探索利用訴訟服務網、手機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等進行網上直接送達和網上公告送達。
21.探索集中保全機制。由訴訟服務中心法官及審判輔助人員組成保全團隊,集中從事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提高保全質量和效率。
22.探索集中鑒定機制。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由訴訟服務中心組織專人進行鑒定評估委托工作,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可由司法鑒定部門派人到訴訟服務中心駐點服務。探索建立鑒定評估前置程序,充分運用鑒定評估結論促進矛盾糾紛的審前化解。
四、強化“大調解”機制
23.構建大調解平臺體系。發揮人民法院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引領作用,通過設立訴前輔導、訴調對接、立案調解、簡案速裁等平臺,實現“一條龍”式的訴前輔導分流、訴前委派調解、立案后委托調解、立案后法官專職調解、司法確認、簡案速裁、快速履行等程序,將大部分糾紛解決在庭審前,使訴訟服務中心的調解功能從單一平面向多元立體轉變,成為人民法院糾紛分流和矛盾化解工作的中樞。
24.對接整合調解資源。加強與綜治機構的對接,依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臺,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對接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對接,支持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解;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對接,不斷完善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推進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組織協助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范圍和規模;加強與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對接,發揮其專業化優勢;加強與仲裁機構、公證機構對接,實現訴訟與仲裁、公證的有效銜接;加強與律師協會、法律援助中心對接,完善律師調解制度,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法學會等組織參與糾紛解決,發揮其在糾紛解決中的積極作用。
25.重視訴前輔導分流。在登記立案前,向當事人介紹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好處、內容和流程,并對當事人進行訴訟心理、司法認知、訴訟常識等指導釋明,根據糾紛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愿進行合理分流,積極引導和鼓勵當事人依法選擇調解、協調或和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26.探索調解程序前置。積極推動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對家事糾紛、相鄰關系、小額債務、勞動糾紛、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等適宜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程序前置的探索。
27.完善訴前委派調解。對適宜調解且當事人愿意調解的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記立案前委派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委派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委派調解的案件,調解期限為30日。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探索開展對破產案件的委派調解機制,人民法院通過訴前委派工商聯或政府相關機構開展對陷入困境企業的預重整工作,實現法庭外談判與破產程序的有效對接。
28.加強司法確認工作。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或者委派調解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應當依法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符合確認條件的,裁定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確認裁定作出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9.強化立案調解。登記立案后,除法律規定不適用調解及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先行調解。探索建立調解法官制度,調解法官由擅長調解的法官擔任,鼓勵暫未入額的法官擔任調解法官。調解法官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的,依法出具調解書。調解法官認為案件適宜委托調解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已參與過立案調解的調解法官原則上不再參與同一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30.推進繁簡分流。登記立案后,對法律規定不適用調解、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及立案調解不成的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構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機制等相配套的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對簡單民商事案件要充分運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機制簡審、快判,對復雜案件要做到精審、細研、慎判;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行政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探索建立行政速裁機制。
31.創新在線糾紛解決方式。根據“互聯網+”戰略要求,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大調解機制中的運用。推動建立在線調解、在線委派或委托調解、在線司法確認、在線審判、電子督促程序、電子送達等為一體的網上糾紛解決平臺,加強網上立案與調解的銜接機制,促進矛盾糾紛的網上化解。
32.健全特邀調解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吸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作為特邀調解組織;吸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專家學者、律師、仲裁員、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備條件的個人擔任特邀調解員。要明確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的職責范圍,制定特邀調解規定,完善特邀調解程序,健全名冊管理制度,加強特邀調解隊伍建設。
33.加強調解與督促程序的銜接。以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為內容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債權人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34.探索民商事糾紛中立評估機制。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在醫療衛生、不動產、建筑工程、知識產權、環境保護等領域探索建立中立評估機制,聘請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擔任中立評估員。對當事人提起的民商事糾紛,可以建議當事人選擇中立評估員,協助出具評估報告,對判決結果進行預測,供當事人參考。當事人可以根據評估意見自行和解,或者由特邀調解員、調解法官進行調解。
35.探索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調解程序終結時,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
36.探索無異議調解方案認可機制。經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但是對爭議事實沒有重大分歧的,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調解方案并書面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七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調解方案即視為雙方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調解不成立。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37.探索發揮訴訟費用杠桿作用。當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的,免交案件受理費;當事人接受立案調解或者委托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暫緩收取訴訟費用,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減免案件受理費;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故意拖延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
五、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38.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建設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辦公室設在立案庭。鼓勵有條件的人民法院爭取設立獨立編制的訴訟服務中心,實行歸口管理。要根據省高院總體要求和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積極抓好落實。
39.加強隊伍建設。要根據實際需求選配優秀干警到訴訟服務中心工作。訴訟服務中心除主要領導外,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員額法官。要以開展“隊伍建設年”活動為契機,加強訴訟服務中心紀律作風建設,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要統一著裝、舉止文明、用語規范、態度親和、服務高效,嚴禁冷橫硬推、吃拿卡要。
40.完善績效考核。要根據本院實際情況建立科學、系統的分類考核辦法,完善訴訟服務中心考核標準,實現調解與審判工作量的分類考核和審理期限的科學劃分,同等條件下優先從調解法官中遴選員額法官,建立引導暫未入額法官從事調解工作的激勵機制。
41.強化經費保障。要進一步加大對訴訟服務中心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配備必要的場地,加大對各項服務設施和必要辦公設備的投入。要主動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經費納入財政專項預算。
42.加強宣傳推介。要經常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等社會各界人士視察訴訟服務中心,讓社會大眾零距離體驗我省法院“三大機制”建設成果。新聞宣傳部門要切實負起宣傳主體責任,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平臺,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影響力,打響司法服務的“三大機制”浙江品牌。
43.建立健全分級考評機制。省高院定期開展訴訟服務中心分級考評。評定標準分為五星、四星和三星三個等級。各基層人民法院根據考評要求進行自評后向中級人民法院申報,中級人民法院經考評后由院黨組確定參評對象并向省高院推薦。省高院組成考評小組進行考核驗收后,對符合標準的星級訴訟服務中心予以授牌。對已授牌的星級訴訟服務中心,省高院將通過訴訟服務巡查、第三方測評等方式不定期進行抽查,不符合星級標準的及時予以降星或者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