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浙高法〔2011〕244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浙高法〔2011〕244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現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我院立案一庭聯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1年9月19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是指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確認的訴訟活動。
第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司法確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確認和解除婚姻關系、收養關系、身份關系的;
(二)調解協議內容不明確且無法補正的;
(三)調解協議不具有可執行內容或者無法執行的;
(四)調解協議的爭議標的超過一定金額的(杭州、寧波地區為300萬元,其他地區為100萬元);
(五)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和確認的。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適用專屬管轄的糾紛,選擇異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選擇異地調解的合理理由。
第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方當事人的身份明確;
(二)有明確的確認請求;
(三)各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
(四)確認申請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五)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且屬于接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第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確認申請書。口頭提出申請的,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人民調解協議書原件;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資格證明;
(四)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
(五)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
(六)各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①各方當事人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自愿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②如果因為該協議內容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當事人委托第三人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代為提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說明合理理由,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受理,并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各方當事人同時到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第七條 司法確認案件,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案由為“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第八條 司法確認案件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查。對審判人員具有法律規定回避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第九條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查人民調解協議,可以書面審查;也可以通知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必要時可聽取相關調解員的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司法確認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著重審查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
(二)調解協議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調解協議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否損害社會公序良俗;
(四)調解協議內容是否明確、規范、具體;
(五)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是否存在強迫調解或者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
(六)調解協議是否涉及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執行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或者未按時補充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可能存在惡意串通,意圖采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的情形的,應當要求當事人到庭接受詢問或者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按時提供材料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補充證明材料的時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自行確定,一般不超過七天,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三條 案件審查過程中,發現調解協議內容存在計算錯誤、文意不明等瑕疵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不改變權利義務基本內容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對調解協議內容進行補正,相關情況應當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出具終結確認程序通知書。
撤回申請或者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協議生效三十日內重新申請司法確認。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一)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六)存在可變更、可撤銷情形且當事人行使變更權、撤銷權的;
(七)內容不明確,無法補正或者當事人拒絕補正的;
(八)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如發現調解協議部分不宜確認的,應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同意部分確認的,可以僅就適宜確認的部分進行確認。當事人不同意部分確認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十六條 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第十七條 在審理司法確認案件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合意變更調解協議實質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訴訟調解辦理;也可以建議當事人撤回申請,由人民調解組織重新調解。
第十八條 司法確認決定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書作出后三日內向當事人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送達。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司法確認決定書作出后,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人民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在決定作出后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確實存在本意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或者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的,應當作出撤銷司法確認決定書。
司法確認撤銷案件由審監庭辦理,作出原司法確認決定的法官應當回避。
申請撤銷司法確認案件編立“調撤字”案號。
第二十二條 決定書被撤銷后,對依據該決定書執行的財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回轉。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調解協議不予確認的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經行政機關、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合法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申請確認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不適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后的委托調解和邀請調解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為準。
附件一
司法確認申請書
申請人:(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申請人:(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申請人XXX和申請人XXX之間的 糾紛于 年 月 日經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寫明調解協議內容,或者將調解協議作為附件)
現請求XXX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協議予以司法確認。
申請人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自愿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如果因為該協議內容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人民調解協議書及有關證明材料一份
申請人XXX
申請人XXX
年 月 日
附件二
XXX人民法院
司法確認受理通知書
(年號)+法院簡稱+調確字第X號
(申請人):
你請求本院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申請已收到,經審查,你的申請符合條件,本院決定受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本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如實回答法庭提出的問題;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申請人有權撤回司法確認申請;
三、確認決定書一經作出,當即生效;
四、如果本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本院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相關糾紛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三
XXX人民法院
司法確認決定書
(決定確認用)
(年號)+法院簡稱+調確字第X號
申請人:(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關于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本院依法指定審判人員XXX審查此案,現已審查完畢。
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因 糾紛,于 年 月 日經XXX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
(寫明調解協議內容)
本院現依法確認上述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決定書自即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年 月 日
(院印)
書記員:
附件四
XXX人民法院
不予確認決定書
(決定不予確認用)
(年號)+法院簡稱+調確字第X號
申請人:(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關于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本院依法指定審判人員XXX審查此案,現已審查完畢。
經審查,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于 年 月 日關于 糾紛達成的調解協議,因(寫明不予確認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條件。據此,本院作出如下決定:
對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于 年 月 日達成的調解協議效力不予確認。
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相關糾紛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審判員: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年 月 日
(院印)
書記員:
附件五
XXX人民法院
撤銷確認決定書
(撤銷確認用)
(年號)+法院簡稱+調撤字第X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
XXX與XXX于 年 月 日關于 糾紛達成的調解協議,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調確字第 號決定書予以確認。后申請人XXX以 為由向本院申請撤銷司法確認決定。經審查(寫明撤銷原因),申請人申請撤銷理由成立,原司法確認決定確有錯誤,據此,本院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 ) 調確字第 號決定書。
審判員: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年 月 日
(院印)
書記員:
附件六
執行申請書
(申請執行司法確認決定書用)
申請人:
被申請人:
雙方因 糾紛,于 年 月 日經XXX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并于 年 月 日向XXX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XXX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調確字第 號決定書。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請人 未(全部)履行應盡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向你院申請予以執行。
申請執行事項: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XXX人民法院
終結確認程序通知書
(年號)+法院簡稱+調確字第X號
(XXX):
你與XXX因 糾紛于 年 月 日經XXX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并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請司法確認。在本院審查過程中,你(或申請人XXX)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撤回司法確認申請,本院予以準許。
本案司法確認程序終結。
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