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的通知 法發〔2010〕48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的通知
法發〔2010〕48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0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重大事項,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遵循依法、及時、規范的原則。
第二條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
(二)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三)當事人明確請求不在互聯網公布并有正當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對涉及當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帳號等個人信息,以及證人等訴訟參與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個人信息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對涉及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開的內容,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訴訟須知中寫明關于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內容,并在送達裁判文書時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事宜。當事人明確請求不在互聯網公布的,應當書面提出意見。人民法院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的,不應在互聯網公布。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自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適當分類,并在公布目錄上載明案件類型、案號、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等基本信息。
第七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裁判文書在互聯網公布由承辦案件的部門負責人審核,重大、疑難、復雜以及社會關注度較高案件的裁判文書由主管副院長審核。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審核程序。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院互聯網站公布裁判文書,并設置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統一的裁判文書網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該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發布審核后的裁判文書;
(二)發現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存在筆誤的,負責通知原合議庭作出補正裁定并發布,但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網文書;
(三)通過人民法院設置的網絡溝通平臺,掌握和匯總公眾對裁判文書的評論;
(四)針對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全國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上級人民法院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糾正。不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規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院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擴大法制宣傳效果,規范人民法院庭審直播、錄播活動,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通過電視、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傳媒系統對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的直播、錄播,應當遵循依法、真實、規范的原則。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錄播。
對于下列案件,不得進行庭審直播、錄播: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并有正當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當事人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并有正當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審直播、錄播的案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進行庭審直播、錄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公開范圍進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證人保護等問題,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第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進行庭審直播、錄播的,由有關審判庭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并填寫庭審直播、錄播申報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訴訟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播、錄播申報程序和申報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直播、錄播申報程序和申報表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
第五條 庭審直播、錄播實行一案一審核制度。
人民法院進行網絡庭審直播、錄播的,由審判庭向本院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有關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副院長批準。必要時,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核。
人民法院通過中央電視臺進行庭審直播、錄播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通過省級電視臺進行庭審直播、錄播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庭審直播、錄播的監督管理和溝通協調工作。有關審判庭負責庭審直播、錄播案件的選擇,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技術部門和網絡管理部門為庭審直播、錄播提供技術保障和服務。所有參與部門應當做好庭審直播、錄播的準備工作,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庭審直播、錄播的順暢運行。
第七條 庭審直播、錄播工作人員的活動以及有關設備的運行不得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規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院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