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區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2009〕民四他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區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2009〕民四他字第10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9〕40號《關于請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區等基層法院為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的請示》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精神,經研究,批復如下:
授權你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紹興市紹興縣人民法院、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上述四個基層人民法院對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上訴案件由各自上訴審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