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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科發高〔2018〕98號
2018-05-04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科發高〔2018〕98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委)、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根據財政部等5部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為支持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規范認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實施。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5月4日

 
浙江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財政部等5部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以下簡稱《通知》),支持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規范認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是指《通知》附件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并達到認定條件的企業(見附件1)。
第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依照《通知》精神,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 建立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協調機制,成立由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組成的浙江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為“認定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省(不含寧波)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審定認定名單。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認定協調小組下設浙江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為“省認定辦公室”),由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相關人員組成。省認定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由科技廳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工作職責:
(一)負責組織專家網上評審;召集相關會議。
(二)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進行復核。
(三)負責本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
(四)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做出相關處理。
(五)建設并管理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上的“浙江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頁(網址:www.zjsti.gov.cn,以下簡稱“云平臺”)。
(六)負責組織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七)與認定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各市、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發改部門組成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所在區域內企業提出的形式審查。
第七條 通過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請或審查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企業取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八條 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企業注冊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企業;
(三)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請認定和程序如下:
(一) 企業自評。企業對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進行自評。
(二)網上注冊登記。在云平臺上注冊賬號,按要求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見附件2),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根據注冊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具體受理時間、地點以通知為準。
(三)申報材料審查。各市、縣(市、區)認定管理機構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匯總,與網上電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認定辦公室。
(四)專家評審。省認定辦公室負責組織認定評審工作,省認定辦公室應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審工作統一在云平臺上進行。
(五)聯合審議。專家評審意見經省科技廳組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審議,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擬同意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報請省認定協調小組審定。
(六)公示、公告與備案。認定期間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云平臺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省認定辦公室對相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公示無異議的,公告認定結果,并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通過備案企業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給予備案(證書)編號。由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向認定企業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第十條 涉密企業申報材料請自行脫密處理后按本辦法第九條程序申報。

第四章 后續跟蹤服務與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平臺)”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統計數據。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科技、財政、稅務、商務、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報省認定辦公室審核,經認定協調小組審定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同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僅涉及企業名稱更名的,由省認定辦公室確認并經公示、公告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三條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辦理1次。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申報資料或信息的,應取消其資格并自下一年起兩年之內不受理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原《浙江省省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高〔2011〕185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范圍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3.浙江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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