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吸收社會各界對政府行政管理行為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現將《下城區行政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下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科。征求意見時間從2018年4月3日至4月12日止。
電子郵箱:26249917@qq.com
聯系電話(傳真): 0571-87882798
聯系人:劉望中,郵政編碼:310004
附件
1、關于下城區行政獎勵實施辦法制定情況的說明
2、下城區行政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下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附件1
關于《下城區行政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制定情況的說明
2018年2月,市政府制定下發了《杭州市行政獎勵實施細則》(杭政函〔2018〕25號)。為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避免重復和無序獎勵,更好地發揮行政獎勵的激勵、引導和示范作用,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創造性,在《杭州市行政獎勵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我們起草了《下城區行政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主要對以下12個方面的內容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一、關于適用范圍。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區政府對有關個人、集體實施的行政獎勵。
二、關于職責分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職責分工: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全區行政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區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三、關于獎勵條件。結合我區實際明確了集體和個人的獎勵條件。一是關于集體的獎勵條件,分別是:在推進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重點項目、重點平臺建設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其他情況。二是關于個人的獎勵條件,分別是:在推進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重點項目、重點平臺建設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其他情況。
四、關于審批權限?!掇k法》對行政獎勵的審批權限作了進一步明確,區政府審批嘉獎、記三等功。
五、關于審批程序?!掇k法》對審批的程序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一是申請行政獎勵,由申報單位擬制行政獎勵實施方案,經區人力社保局審核匯總,報區政府批準同意后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內容包括獎勵理由(事跡)、依據、條件,獎勵范圍、名額,獎勵種類、期限,獎勵經費來源等。二是申報單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薦、集體研究的辦法,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申報行政獎勵的意見,提出擬獎勵的集體或個人以及擬獎勵種類。三是申請區政府給予行政獎勵的,應由區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會同區人力社保局提出。
六、關于決定?!掇k法》明確由區政府審批的行政獎勵,原則上應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七、關于申報制度。《辦法》明確,申請行政獎勵實行預報計劃制度,申報單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區人力社保局申報行政獎勵計劃。因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及時獎勵的,采取一事一報一獎的辦法。
八、關于獎勵比例?!掇k法》對縣處級領導干部和記三等功的比例作了明確。在一次獎勵活動中,對領導干部的數量應從嚴控制,區管干部一般不超過20%;記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過15%。
九、關于證章管理。《辦法》對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的管理作了明確。區人力社保局負責以區政府名義予以嘉獎、記三等功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的管理、登記等工作。
十、關于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獎勵?!掇k法》明確,經省市批準保留的全區評比達標表彰表揚項目,對通報表彰表揚范圍之外的個人和集體,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進行行政獎勵。
十一、關于經費保障。《辦法》明確,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等費用列入區人力社保局預算,由區財政列支。
十二、關于其他機關(單位)的獎勵?!掇k法》明確除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可會同區人力社保局,以人力社保局為主向區政府申報行政獎勵。
下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4月13日
附件2
下城區行政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行政獎勵工作,更好地發揮行政獎勵的激勵、引導作用,充分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創造性,維護行政獎勵的嚴肅性,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行政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函〔2018〕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行政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注重實績、從嚴掌握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本辦法適用于區政府對有關個人、集體實施的行政獎勵。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全區行政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區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一、行政獎勵的種類和條件
(一)區政府實施的行政獎勵為嘉獎和記三等功。
1、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2、對作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給予行政獎勵:
1、在推進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重點項目、重點平臺建設中作出突出成績的;
2、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其他情況。
(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個人,給予行政獎勵:
1、在推進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重點項目、重點平臺建設中作出突出成績的;
2、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其他情況。
二、行政獎勵審批的權限和程序
(一)行政獎勵審批的權限
下城區政府審批嘉獎、記三等功。
申報區政府給予行政獎勵的,應由區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會同區人力社保局提出,原則上應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二)行政獎勵審批的程序
由申報單位擬制行政獎勵實施方案,經區人力社保局審核匯總,報區政府批準同意后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內容包括獎勵理由(事跡)、依據、條件,獎勵范圍、名額,獎勵種類、期限,獎勵經費來源等。
申報單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薦、集體研究的辦法,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申報行政獎勵的意見,提出擬獎勵的集體或個人(以下簡稱擬獎勵對象)以及擬獎勵種類。
擬獎勵對象為機關事業單位的,申報單位應按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公安、城管執法、衛生計生等部門意見;擬獎勵對象為企業的,申報單位應征求市場監管、稅務、審計、紀檢監察、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公安、城管執法、環境保護、衛生計生、安全生產和行業主管等部門意見。
申報單位將擬獎勵對象基本情況、主要事跡,采取適當方式在本單位或本地區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經區政府同意可不進行公示。
申報單位向區政府報送行政獎勵申報材料,主要包括擬獎勵對象的事跡、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和公示情況、獎勵審批表(附件1、2)。
區政府作出是否給予行政獎勵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三、行政獎勵的實施
申請行政獎勵實行預報計劃制度,申報單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區人力社保局申報行政獎勵計劃,填寫《行政獎勵計劃申報表》(附件3)。由區人力社保局匯總后上報區政府,經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具體申請單位按計劃組織實施。因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及時獎勵的,采取一事一報一獎的辦法。
行政獎勵對象重點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在一次獎勵活動中,對領導干部的數量應從嚴控制,區管干部一般不超過20%;記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過15%。對符合行政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對獲得行政獎勵的個人、集體,由區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對獲得記三等功的,同時頒發獎章或獎牌。《個人獎勵審批表》應存入本人檔案;《集體獎勵審批表》應存入獲獎單位文書檔案。區人力社保局負責以區政府名義予以嘉獎、記三等功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的管理、登記等工作。
對獲得行政獎勵的個人,參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發放一次性獎金。上級機關或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獲得行政獎勵的集體,可酌情發放一次性獎金,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得發放給個人。
對已獲得上級機關行政獎勵的,下級機關不再以同一事由進行重復獎勵。經省市批準保留的全區評比達標表彰表揚項目,對通報表彰表揚范圍之外的個人和集體,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進行行政獎勵。
對獲得獎勵的個人、集體,可以采取適當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應當莊重、節儉。
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等費用列入區人力社保局預算,由區財政列支。
四、行政獎勵的監督
行政獎勵行為應主動接受群眾、社會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有關行政獎勵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向區政府書面反映,也可以向區人力社保局、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審批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書面反映。接到反映的機關(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應及時糾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報單位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撤銷行政獎勵,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虛作假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行政獎勵的;
(二)違反規定的獎勵程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個人受到開除處分、刑事處罰的,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撤銷行政獎勵的其他情形。
必要時,區政府可以直接撤銷行政獎勵。
對個人的行政獎勵撤銷后,區政府應當及時收回并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要及時存入本人檔案;對集體的行政獎勵撤銷后,區政府應當及時收回并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和獎牌,撤銷獎勵決定存入原獲獎單位文書檔案。
對在行政獎勵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獎勵,未經批準動用獎勵經費或亂發獎金,擅自擴大獎勵范圍,提高待遇和獎勵標準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它事項
上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開展行政獎勵,本區需推薦擬獎勵集體或個人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
申報公務員年度考核嘉獎、記三等功的,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執行。
除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可會同區人力社保局,以人力社保局為主向區政府申報行政獎勵。
本實施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1.個人獎勵審批表
2.集體獎勵審批表
3.行政獎勵計劃申報表
附件1
個人獎勵審批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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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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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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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
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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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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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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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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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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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
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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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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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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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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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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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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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授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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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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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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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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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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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單位(部門)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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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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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機關
(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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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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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機關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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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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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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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檔案、審批機關、審核機關(部門)、申報單位(部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集體獎勵審批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集 體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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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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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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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 授
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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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何
種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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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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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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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單位
(部門)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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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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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機關
(部門)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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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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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機關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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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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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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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獲獎單位、審批機關、審核機關(部門)、申報單位(部門)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行政獎勵計劃申報表
申報單位(蓋章):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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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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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范圍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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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獎勵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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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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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開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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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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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獎勵
三等功: 個
嘉 獎: 個
個人獎勵:
三等功: 個
嘉 獎: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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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獎勵
三等功: 個
嘉 獎: 個
個人獎勵:
三等功: 個
嘉 獎: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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